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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三部门深化增值█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2020-08-31 13:50:59 29

             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→策部署,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,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一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以下称纳税人)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6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13%;原适用10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9%。

                二、纳税人购】进农产品,原适用10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9%。纳税←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
                三、原适用16%税∮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%的出口货物劳务,出口退╳税率调整为13%;原适用10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%的出口货物、跨境应税行为,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%。

                2019年6月30日前(含2019年4月1日前),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、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㊣为,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,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@ 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』率,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;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,在计算免抵←退税时,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,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∏计算。

               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⊙应税行为的时间,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(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),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;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、跨境应税行为,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;保税区及〒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,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                四、适用13%税率的境外∑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,退税率为11%;适用9%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,退税率为8%。

                2019年6月30日前,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;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▲调整后的退税率。

               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,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。

                五、自2019年4月1日起,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一条第(四)项第1点、第二条第(一)项第1点停止执行,纳税人取◤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。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                六、纳税人购进国内↘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
                (一)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々确定进项税额:

                1.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;

                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▲计算进项税额:

              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

                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☆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:

                铁路▃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9%)×9%

                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◥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
                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

                (二)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二十七条第(六)项和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二条第(一)项第5点中“购进々的旅客运输服务、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”修改为“购进的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”。

                七、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ξ 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)。

                (一)本公告所称生√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(以下称四项服务)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四项服务的◢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★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︼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。

              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〓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。

                纳税∩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,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。

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。

                (二)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╱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ω 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①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计算公式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×10%

                当期可抵→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

                (三)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∏下的应纳税额(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)后,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:

                1.抵减前的←应纳税额等于零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;

                2.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大于当期▅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;

                3.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以当期可ζ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。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,结转下期继∏续抵减。

                (四)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其对应的进〗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。

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◤额的进项税额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
               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×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』售额÷当期全部销售额

                (五)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、抵减、调减、结余等变动情况。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ω收征收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              (六)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,纳税人不再计提︾加计抵减额,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。

                八、自2019年4月1日起,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】税制度。

                (一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≡留抵税额:

                1.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,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增量留『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◆个月增量留〓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;

                2.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;

                3.申请退税Ψ前36个月未▆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;

                4.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;

                5.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的。

                (二)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△税额,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。

                (三)纳税人当期允许〖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
              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=增量留抵税额×进项构成比例×60%

                进项构成比例,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№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←一发票)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【扣进项税额的比重。

                (四)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☆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。

                (五)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适用▼免抵退税办法的,办理免抵退税后,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↑退还留抵税额;适用免退税办法的,相ㄨ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。

                (六)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。按卐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,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,但本条第(一)项第1点√规定的连续期间,不得重复计算。

                (七)以虚增进项、虚假申报或其他欺◣骗手段,骗取留抵退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◥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              (八)退还的增量ぷ留抵税额中央、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。

                九、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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